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当事人在黄埔老港等口岸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非洲产刺猬紫檀共计1437070千克,经计核,涉案货物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85109.64元,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价格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购销合同、对账单、《代理报关协议》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