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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三元催化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4 20:49: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66次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3日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温州海关申报出口三元催化粉,申报总数量为23138.49千克,申报总价为 80.272773万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815120090,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三元催化粉为固体废物,经温州海关综合业务二科核定,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7112992000,申报错误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623501.78元。经温州市税务局确认,2019年到2020年期间,商品编码3815120090的出口退税率为13%,商品编码7112992000的出口退税率为0%。

    综上所述,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涉及总金额5623501.78元,造成多退税款723101.89元。本案案值5623501.78元人民币;涉及多退税款723101.8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笔录、情况说明、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鉴定报告、出 口记录统计表、出口退税申报错误统计表、温州市税务局出口退税率证明函、温州市税务局出 口退税金额函、温州海关综合业务二科出具的归类认定工作联系单、稽查通知书、企业营业执 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72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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