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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索道用成套控制柜、索道用托压索轮组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17:04: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3次

    经调查查明:2020年9月9日,当事人申报1票报关单进口索道用成套控制柜、索道用托压索轮组等商品,上述报关单中索道用成套控制柜申报的商品编号为8537101990,而经过验估,正确的商品编号应为8537109090。

    本案涉案商品为索道用成套控制柜12件。经计核,涉案商品价值为274.107942万元,漏缴税款7.614109万元。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案件保证金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山海关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及附件;涉案商品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的复印件);民品入境验证特殊情况自我声明;验估结论反馈;《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20年版中关于涉案货物商品编号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束道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查问笔录。

    三、电子数据:海关H2010系统报关单工作流信息和修改记录打印件。

    当事人在进口索道用成套控制柜过程中未如实申报商品编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之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0400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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