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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珠光颜料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19:0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59次

    当事人从2018年8月26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共出口珠光颜料28票,该出口商品的主要成分为云母、四氯化钛、三氯化铁。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共15票报关单,当事人用税则号列3204170000(出口退税率2020年3月20日前为0,3月20日后为13%)进行申报;自2020年12月31日起,因国家政策调整将该税则号列作废,当事人自2020年1月5日至今共有13票出口报关单用3204170090(出口退税率2020年3月20日前为0,3月20日后为13%)进行申报出口。经海关归类认定,该珠光颜料实际税则号列应为32064990(出口退税率0%)。当事人上述28票报关单中有16票造成了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2票报关单构成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出口总金额为122574美元,申报退税人民币81,929.91元,实际已退税到账人民币72709.97;报关单尚未退税到账。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主动到德清税务局说明情况并将已退税到帐的出口退税款退回国库,主动消除危害后果。12票出口报关单的具体情况如下:

    以上事实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归类认定书、审计报告;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16票报关单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统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12票报关单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将多退税款退回国库,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符合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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