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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润滑剂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钱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22: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1次

    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润滑剂共涉及27票报关单,申报税则号列34031900(适用关税税率8%,不涉及监管条件)。根据归类总规则一,以上商品根据性状不同,应归入税则号列27101991或27101992(均适用关税税率6%,消费税1.52元/升,涉A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及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身份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当事人报关进口27票润滑剂,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之违规情形。其中,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3日期间,当事人的申报不实行为共涉及18票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6月24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共涉及9票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综上,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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