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锂离子电池一批共296个,总价104353美元。经查,该单货物均为大于100WH的锂离子电池组共296个,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二十修订版)属于危险货物,UN编号:3480,需要进行危险包装使用鉴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我关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并将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公司,当事人提出申辩,我关经复核。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物照片、出口货物报关单证、陈述报告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