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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申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违规案
    发布时间:2022-08-31 13: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08次

    (一)漳州海关对当事人稽查发现当事人单位经营保税料件业务,锌合金锭2302.23公斤缺仓无法说明正当理由。货物价值人民币47300.21元,涉税人民币5856.06元。

    (二)自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在未向海关申报并取得海关许可情况下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至其它公司电镀加工,涉及保税进口锌合金锭655648.11KG,货物价值人民币13470544.91元。

    (三)2018年7月15日-2020年7月14日期间,当事人将出口成交价格EXW、CIF、CNF均申报为FOB,共222票报关单成交价格申报不实,其中报关单3票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余219票申报不实影响国家退税管理,申报价格总额7158.05万元。(相关涉案报关单号详见清单)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公司报告、企业说明及相关单证列表、相关人员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保税料件缺仓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47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347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3票报关单价格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219票报关单价格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883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33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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