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当事人单位委托货车运输货物一批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货车通道进境,被截查。经查,发现申报品名台式一体机配件机壳,商品编号8443999090,实际应为品名台式一体机,商品编号8443311090。实际到货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核算,该案漏缴税款人民币4.323899万元。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笔录、书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2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