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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花岗岩板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6 19: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60次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花岗岩货物真实价格的情况下,擅自根据货物品名,自行估算价格将花岗岩价格故意申报成55.552万美元,7票报关单向义乌海关申报,造成花岗岩板材价格高报47.2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5.71万元,该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同时有2票花岗岩板材申报总价为15.872万美元,实际成交价为2.38万美元,高报价格为13.49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5.93万元。经核算,造成可多退税款为12.47万元,该行为已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复印件;

    2、稽查记录;

    3、查问笔录;

    4、代开增值税发票;

    5、营业执照、当事人资料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调取资料;

    7、海关缉私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单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高报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高报价格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合计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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