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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空压机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8 14:3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9次

    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空压机等货物一批,其中0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空压机,申报数量55台,申报总价168816.5美元;02项商品申报品名为空压机机头,申报数量40台,申报总价32300美元;03项申报品名为空压机配件,申报数量78个,申报总价1178.2美元。2021年4月1日,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三项商品币制申报错误,实际总价分别为168816.5元人民币、32300元人民币、1178.2元人民币。当事人以上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当事人的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2021年4月25日,经我关依法送达东渡法务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于4月25日提出申辩意见,申请减免处罚。经复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现决定维持原告知单所拟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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