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口罩,申报品名:CICIBELLA牌无型号175*95MM一次性非医用口罩,申报单价:1.2893美元/个,申报总价:2498663.4美元。经海关审核发现并经当事人确认,货物的实际单价为0.12893美元/个,实际总价为249866.34美元,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2021年5月12日,经我关依法送达东渡法务违告字(简单)〔2021〕0174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于5月14日提出申辩意见,申请减免处罚。经复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现决定维持原告知单所拟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