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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擅自出口味事达味极鲜酿造酱油等货物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8 15:0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22次

    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味事达味极鲜酿造酱油、可比克番茄味薯片、厦门泡面(即食伊面)。经调查该批商品中共有3种商品未申报,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具体如下:好欢螺牌螺蛳粉10箱(每箱20袋、每袋320克),商编为1902302000,货值为1100元;湖头米粉15箱(每箱2.5千克),商编为1902301000,货值为600元;蘭芳圜咖啡奶茶4箱(每箱15杯、每杯230毫升),商编为2101200000,货值为400元。当事人擅自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上述3种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该3种商品总货值为2100元。我关在调查中未发现你公司因出口上述商品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我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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