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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褐煤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莆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28 22:05: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71次

    经调查查明:2022年1月7日,当事人 以 一 般 贸 易 方 式 向 我 关 申 报 从 印 尼 进 口 一 票 褐 煤 ,申报税号为2702100000(增值税13%,检验检疫证明),申报规格型号“干燥无灰基挥发分54.86%、潮湿无矿物质基高位发热量5800KCAL/KG、收到基低位热值3900KCAL/KG,透光率37%”,申报数量为37650吨,申报总价1543650美元。2022年5月19日,我关对该票褐煤取样送检。6月2日,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该票煤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55.41%,恒湿无矿物质基高位发热量5302 KCAL/KG, 透光率71%。我关根据GB/T5751(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确定已超过褐煤标准,应归入 “其他煤27011900”(自动进口许可证,增值税13%,检验检疫证明)。

    经查,2021年10月,当事人签订印尼煤买卖合同,约定购买5吨印尼煤,同时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装货港采样检测,并以实际检测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后因天气原因印尼方只装载37650吨煤炭,于2021年12月18日离开装货港,当事人在拿到装货港第三方检测报告后,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原合同约定热值4700大卡不符,已达到拒收标准,后与卖方沟通,重新议定交易价格及货款结算方式,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成交数量为37650吨,总价1543650美元。货物到港后,当事人公司未对货物再行取样检测,仅依据外方提供的《原产地证明FORM E》和装货港第三方检测报告(与申报规格型号内容一致)确定品名、税号后向我关申报进境,造成申报不实。

    这一票煤炭的灰分检测结果:2022年1月14日我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的检测报告其灰分为41%和2022年5月27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的复检检测报告其灰分为41.34%,该票煤炭的灰分超过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灰分(Ad)褐煤≤30%,其它煤种≤40%的基本要求,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综合业务联系单》(编号:福莆关综协【2022】1127号)、莆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的检测报告、福州海关技术中心的检测报告、航次租船合同、《原产地证明FORM E》、装货港第三方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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