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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褐煤实际运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01 19:05: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65次

    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榕城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褐煤,申报数量为70900吨,申报总价为2727523美元,申报成交方式为C&F。同日,榕城海关在对该票进口货物进行审单时,发现该票报关单申报的成交方式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向当事人如实提供了进口货物运费合同和运费发票,因当事人工作疏忽致使该票货物成交方式申报错误且漏报运费,该票货物实际成交方式为FOB,实际运费为1070590美元。经榕城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904342.36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发票等材料、《榕城海关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榕关计字(2021)004号)、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船次租船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企业报告、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综上,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进口货物价格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27.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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