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申报进口油墨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09 19:05: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5次

    当事人于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油墨共计19票41项,申报商品编码为321519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6.5%),申报数量共计19284千克,申报价格共计16701.85美元,申报规格商品成分中水含量在30%以上。2020年7月3日,经海关归类认定,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的相关定义,油墨成分中水含量在30%以上,应归入商品编码32159020(进口关税税率为10%)。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564.36元,漏缴税款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118.45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涉案货物归类材料、付汇凭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榕关计字(2020)010号)、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对申报不实超过两年未被海关发现行为的处理申报1票报关单,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为的处理报关单号8票报关单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