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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激光测定设备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2 16:46: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8次

    2016年3月23日,当事人在进口1台激光测定设备过程中,未向海关申报。经查,该设备系当事人从韩国进口,并由个人随身携带,乘坐航班由青岛入境,当事人在收到该设备后,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激光测定设备的价值计人民币312.07万元,漏缴应纳税款计人民币453438.92元。

    上述事实有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意见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货物清单、转账凭证、查问笔录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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