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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私护护理液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3 22:23: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7次

    2022年6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2项,申报品名均为私护护理液,申报CIF总价共计4872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7900000,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私护护理液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401300090项下,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6.5%、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且进口需进行商品检验。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41.69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700.8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且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进口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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