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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废铜货物商品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0 11:4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4次

       2012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702票废铜。其中: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进口的414票废铜,申报重量共计18905.687吨,申报CIF总价8059.62万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CIF成交总价8430.03万美元,经计核,上述414票货物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88247445.82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3328026.67元;

    2012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进口的289票废铜,申报成交价格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上述事实有报关单证资料、税款计核材料、真实单证资料、审计报告、查/询问笔录、工商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进口废铜,申报价格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其中:
      对当事人于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进口414票废铜,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98500元;
      对当事人于2012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进口289票废铜,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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