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轴流风扇、室外空调冷凝器清洗液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为 8414599050、3810100000等。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该批室外空调冷凝器清洗液属于危险货物 ,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 鉴定结果单》。经核,该批实际货物价值人民币30801元。
以上行为有人工查验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