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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等著作权、“DISNEY”商标专用权的自行车头盔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6-25 16:5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41次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阿根廷一批自行车头盔。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带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图案的自行车头盔707个、带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图案的自行车头盔56个、标有“DISNEY”图案的自行车头盔43个(其中同时带有“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图案的自行车头盔9个;同时带有“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图案的自行车头盔9个),货值合计人民币3792.94元。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和“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著作权的货物;迪士尼企业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和“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著作权,以及侵犯其“DISNEY”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均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自行车头盔上使用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图案和“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图案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的自行车头盔上使用的“DISNEY”图案,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 “DISNEY”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当事人出口的自行车头盔上使用的“DISNEY”图案,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 “DISNEY”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带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图案的自行车头盔707个、带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图案的自行车头盔56个、标有“DISNEY”图案的自行车头盔43个(其中同时带有“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图案的自行车头盔9个;同时带有“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图案的自行车头盔9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79.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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