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出口货物为塑料工艺品、化纤安全带、铁瓶子等,目的国为印度。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柜中装有鞋架、玩具、木相框、卡式炉丁烷气罐等,与申报不符。经查,卡式炉丁烷气罐50件,共计2400个,每个填充气体质量220g,单价每个6元,总价值14400元。当事人受印度客户委托出口这批货物,客户在向报关公司提供单证资料不全,当事人为快速通关便利,存在侥幸心理,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实际情况,未尽到如实申报义务,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海关查验记录单证、市场采购货物清单、装载清单、情况说明、订货合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申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又因当事人一年内多次均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被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行政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