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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全地形车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21:0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5次

    2019年5月20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塑料盒子等一批小商品货物,为非退税货物。2019年5月22日,经海关查验发现,除已申报货物外,货物中有4辆全地形车未向海关申报。全地形车出口需要办理出口货物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办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以瞒报品名的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涉案货值为1.4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复印件;2、查验记录及清单复印件;3、货物购销合同复印件;4、查问笔录;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以瞒报品名方式出口全地形车的行为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述之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全地形车4辆,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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