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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货物外胎数量短少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15:36: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1次

    2018年6月,当事人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后在该手册项下实际申报进口沙滩轮外胎24cm1269只,沙滩轮外胎30cm2700只,沙滩轮外胎42cm1415只,沙滩轮外胎49cm760只。2018年11月至12月,当事人在该手册项下共申报出口成品沙滩轮24cm969只,沙滩轮30cm1335只,沙滩轮49cm628只。该手册项下应结余沙滩轮外胎24cm300只,沙滩轮外胎30cm1365只,沙滩轮外胎42cm1415只,沙滩轮外胎49cm132只。经查明,当事人该手册项下实际库存沙滩轮外胎24cm300只,沙滩轮外胎42cm261只;实际数量短少沙滩轮外胎30cm1365只,42cm1154只,49cm132只。

    2018年10月,当事人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后在该手册项下实际申报进口沙滩轮外胎24cm3995只,沙滩轮外胎30cm4633只,沙滩轮外胎42cm1110只,沙滩轮外胎49cm967只。2018年12月27日,当事人申报出口成品沙滩轮24cm823只,沙滩轮30cm32只,沙滩轮49cm356只。该手册项下应结余沙滩轮外胎24cm3172只,沙滩轮外胎30cm4601只,沙滩轮外胎42cm1110只,沙滩轮外胎49cm611只。经查明,当事人该手册项下实际库存沙滩轮外胎24cm2261只,沙滩轮外胎30cm2532只,沙滩轮外胎42cm625只,沙滩轮外胎49cm92只;实际数量短少沙滩轮外胎24cm911只,30cm2069只,42cm485只,49cm519只。

    经海关计核,上述2本手册项下数量短少的保税货物案值共计24.567669万元,漏缴税款共计5.31401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致使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规。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加工贸易手册资料,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加工业务,造成保税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7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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