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名称碳纤维聚酰胺,申报规格聚酰胺75%、碳纤维25%,申报商品编码3908101190,申报重量4010千克,申报总价60010欧元。2021年4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名称碳纤维聚酰胺,申报规格聚酰胺75%、碳纤维25%,申报商品编码3908101190,申报重量4000千克,申报总价60000欧元。上述两票货物实际规格为聚酰胺6 60%、聚烯烃15%、碳纤维25%,归入商品编码3908909000。
经计核,上述两票货物共漏缴税款36810.87元人民币(其中关税32576.02元、增值税4234.85元)及滞纳金11073.7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公司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规格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