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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冻鳗鱼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6:32: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0次

    2017年4月20日,当事人签订合同购买规格为14.57kg/箱的冷冻带鱼898箱,规格为9.5kg/箱的冷冻带鱼1200箱,重量合计24483.86千克,货物总价29380.63美元。后因当事人觉得进口冷冻鳗鱼也有一定的销售市场,遂决定将原定订单修改为进口规格为14.57kg/箱的冷冻带鱼789箱,规格为14.57kg/箱的冷冻鳗鱼109箱,规格为9.5kg/箱的冷冻带鱼1200箱,重量共计24483.86千克。当事人在明知货物中有冷冻鳗鱼的情况下,向提供虚假单证,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单证向海关申报冷冻带鱼,重量共计24483.86千克。4月27日,宁德海关查验关员根据布控指令在三沙中心渔港海关监管场所,报关进口货物现场查验。经查验发现单货不符,该批货物中含有未向海关申报的冷冻鳗鱼109件,重量1588千克。5月8日,我关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对该批涉案冻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以及重量进行鉴定,经理货,该批冻品总净重为25218.96千克,其中冷冻带鱼2038纸箱,净重23831.17千克,冷冻鳗鱼108纸箱,净重为1387.79千克,其中冷冻鳗鱼108纸箱,净重为1387.79千克未向宁德海关申报。经宁德海关对该批冷冻鳗鱼进行计核,涉嫌偷逃税款4099.6元。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走私。

    以上行为有1、宁德海关移交的海关编号报关单、《宁德海关通关科业务联系单》、查验记录单、涉案货物照片、等材料。2、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缴税凭证、《入境货物报检单》、《COMMERCIAL INVOICE》、《PACKING LIST》。3、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的报检材料。4、提供的报关相关单证材料。5、查问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留的冷冻鳗鱼108纸箱,净重1387.79千克,毛重1444.21千克。2.科处罚款人民币0.41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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