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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主轴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莆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6:46: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98次

    2016年3月14日,当事人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向莆田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当事人在理货后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其中,板唛QU-022-024(合计3个托盘)项下“主轴”(商品编号:84669390.00)申报净重为1689KG,实际净重为2040KG,申报数据短少351KG。2016年3月18日,当事人对上述货物申报数据予以更正。我关已于2016年5月19日对涉案经营单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办理海关手续。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工作情况说明、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报关单、企业报告、情况说明、重量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办理海关手续通知书、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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