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出口干木耳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12:29: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1次

    2017年11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干木耳”等货物,第一项商品申报税号07123200.00(出口退税率5%),申报品名“干木耳”,申报数量2160千克,申报单价17.50美元,申报总价37800.00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税号07123300.00(出口退税率5%),申报品名“干银耳”,申报数量3520千克,申报单价14.80美元,申报总价52096.00美元;第三项商品申报税号07123999.90(出口退税率5%),申报品名“干竹荪”,申报数量600千克,申报单价30.00美元,申报总价18000.00美元。11月17日,经马尾海关查验发现,第一项商品“干木耳”实际数量768千克,实际总价13440美元;第二项商品“干银耳”实际数量2498千克,实际总价36970.4美元‘第三项商品“干竹荪”实际数量1490千克,实际总价44700美元。另有红粬米1250千克未申报。

    当事人数量、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部分货物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清单、查验记录、后补正确单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成交确认书、出库单、当事人报告、个人报告、个人报告、公司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等为证。

    1、当事人出口“干木耳”等数量、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元。

    2、当事人出口“红粬米”未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