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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鱼油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12:25: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5次

    2017年7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毛里求斯毛鱼油,申报税号15042000.99,申报数量40154千克,申报总价50192.5元人民币,缴纳进口关税6041.28元人民币,进口增值税9585.5元人民币。2017年9月7日,当事人主动向我关申请修改该报关单币制,正确币制应为美元。2017年11月2 日,经我关计核,该票货物漏缴税款90935.09元人民币,滞纳金2272.38元人民币。当事人代理申报进口货物,因工作疏忽造成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马关违字(2017)6号)、当事人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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