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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牛蛙腿商品规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6:57: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8次

    当事人于2012年11月14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制作保藏养殖牛蛙腿”共计11票数量共计207472.1公斤,申报价格共计1433719.12美元,商品规格未如实申报“添加食用盐”这一主要工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报告及产品生产流程说明、当事人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制作保藏养殖牛蛙腿”,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规格,该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鉴于该违法行为距离海关发现之日已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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