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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冻去肚金枪鱼”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18:3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2次

           2016年12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冻去肚金枪鱼”,申报税号030342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毛重26100千克,申报净重26000千克,申报总价254800美元。经我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毛重为22980千克,实际净重为22880千克,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出口“冻去肚金枪鱼”毛净重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后补单证、付款水单、采购发票、当事人报告、报告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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