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出口橡胶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18:46: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9次

    经我关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5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福州保税区海关申报,从福州新港进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混合橡胶”,申报税则号列为40028000,原产国为马来西亚,数量为201600千克,单价为1060美元/吨,总价为213696美元。当日,当事人在该票报关单电子申报通过后、向海关现场递单前,自查发现其项下货物的价格申报错误,实际单价为1335.85美元/吨,实际总价为269307.36美元。5月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更改该票报关单的货物价格。
      经查,于2016年5月6日当事人办理该票报关单的申报进口事宜。5月10日,当事人经办收到该票报关单项下货物的清单、发票、合同以及原产地证书等报关资料。因当事人经办工作疏忽,未按照第三方出具的商业发票上的实际价格向海关申报,而误以原产商发票上的价格进行申报,导致该票货物申报的价格与实际不符。
      经海关计核,该票报关单项下货物的申报总价为213696美元,涉及税款为人民币234604.59元,实际总价为269307.36美元,实际应缴纳税款为人民币295657.2元,故该票报关单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61052.61元。本案涉案货物货值为人民币420186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以及原产地证书等报关资料复印件、企业报告、笔录、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作为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致使该票报关单发生申报不实的情形,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该违规行为系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