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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喷码机墨水、喷码机溶剂含危险化学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7 16:31: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5次

    2022年4月7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6项,其中第四项、第五项申报品名分别为喷码机墨水、喷码机溶剂,申报丁酮含量分别为85%、90%,申报总价分别为3622.64美元、1169.41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上述喷码机墨水、喷码机溶剂丁酮含量分别为70.79%、85.52%,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且需进行商品检验。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5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且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危险化学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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