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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摈榔干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21:39: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1次

    2022年5月1日、5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2票槟榔干,申报商品名称均为槟榔干,商品编码均为0802800090,申报数量合计46120千克,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均为当事人,启运国均为缅甸,成交方式均为CIF。上述两票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均提交了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缅甸原产地证书,经核查,该原产地证书不是官方签证机构签发。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5506.34元。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原产地证、关于原产地证书核查情况的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企业登记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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