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6日、2021年2月20日,当事人以自报自缴(系统自动审单,缴税放行)的申报方式向震山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冷冻海捕虾仁,商品编码申报均为0306171900,申报规格均为去头去壳,申报重量合计为43200千克。经排查发现,上述申报进口的冷冻海捕虾仁,商品编码应为0306171100。经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导致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为22869.1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查获经过、计核税款证明、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