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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无线电发射器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21:41: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4次

      2020年4月8日当事人通过进口快件渠道向茂名海关申报进口9个快件包裹。申报品名均为儿童对讲机玩具。经查验,上述快件包裹内实际进口货物为无线电发射器,共103台。经查实,涉案货物时当事人冒用深圳拓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揽收货物。当事人明知涉案货物为无线电发射器,不允许从快件渠道申报进口,仍伪报品名通过快件渠道向海关申报进口。

      经茂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函,涉案无线电设备进口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为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伪报品名走私进口上述103台无线电发射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51.23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证、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声明、发货单、微信记录、扣留清单、货物照片、偷逃税款海关计核证明书、关于协助核定无线电设备属性的复函、营业执照、公司人员名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走私进口的无线电发射器103台,并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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