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海东新区海关申报进口快件包裹一批,其中17票包裹申报品名为纯净水或红葡萄酒,经海东新区海关对上述17票快件包裹开箱查验,发现实际为洋酒50瓶。经湛江海关计核,上述50瓶洋酒涉税34440.79。当事人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所列的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总运单、分运单(进口报关单)、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查 问笔录及被查问人确认资料、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的规定 ,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9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