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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奶茶预拌糖基料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日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15:05: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1次

      2021年8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奶茶预拌糖基料,申报商品编码1702901200,申报规格糖88%,葡萄糖12%,申报重量为250吨,申报总价FOB161500美元。经海关取样送检并归类认定,实际进口货物应归入税号1701999090,与申报税号1702901200不符,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监管证件管理及税款征收违规。经计核,本案案值179.51万元,漏缴税款59.84万元。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查发经过、归类确认书、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之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7.86905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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