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进口盐渍海蜇、冷冻鱼翅和冷冻带鱼,累计货物382.677吨。经查,当事人在申报进口过程中使用虚假进口货物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经海关计核,上述原产地申报不实的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97656.1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虚假原产地证书;(2)当事人《查问笔录》;(3)国外签证机构回函;(4)邮箱界面截图;(5)违规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