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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少保种料件无接头铜电线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威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21:5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2次

      截止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24V无接头铜电线(0.3-8号)9.54米、24V 无接头铜电线(10-50号)19.59米、塑料端子盒973个、丙烯聚合物制硬塑料波纹管2175.17 米、硫化橡皮胶套173个、紧固用铁制螺丝1462套、24V有接头半成品电线899根、塑料固定扣钩1146个、非印制纸质商标标签1705个、PVC绝缘自粘胶带2293.6个等10种短少保种料件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专项审计报告、进出口报关单证及手册备案材料、进口原材料清单、原材料出库单、韩方提供的月订单、生产成品日志、成品出库单、生产图纸及材料使用测算表、有关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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