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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接头材料复合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烟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22:04: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4次

      2022年4月18号,当事人报关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接头材料化合物,申报数量1065.5千克,申报总价2200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价值为22000美元,与申报不符,该货物价值申报错误行为系当事人公司员工工作失误所致。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2.出口退税查询记录;3.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提供的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4.提供的情况说明;5.中外运提供的情况说明;6.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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