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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帐篷贸易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衢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7 19:58: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8次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C类快件报关出口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成品帐篷5件,以上货物应通过“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出口,但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采用贸易方式只能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的C类快件申报出口,构成了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经计核,对应保税料件价值为人民币677.62元。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帐篷475件,,申报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申报总价为人民币352564元。经查,以上帐篷系国产料件制成,贸易方式应当为“一般贸易”。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快递面单复印件、加工贸易手册相关资料、检查记录、核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货物帐篷5件以快件方式申报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处置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70元。

    当事人出口帐篷475件,贸易方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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