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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手表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威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7 23:12: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6次

      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以进口B类快件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境"hermes通用休闲手表”1块,申报行邮税号07010290(税率为20%),价值33215.83元。经查,涉案货物实际行邮税号应为07010100(税率为50%),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快件申报系统截图、订单截图、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鉴于本案系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之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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