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以其他贸易性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入境空集装箱一批。经查验,其中集装箱内装有废旧轮胎、废旧床垫等物品。经理货并鉴定,上述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重量100.85千克。当事人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理货报告、报检单证、退运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违规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