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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5 22:32: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5次

    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无虚线提花鞋面圆机等一批货物。其中01项申报品名:无虚线提花鞋面圆机,申报商品编码:8447110000,申报数量:3台,申报金额:173985.36美元;02项申报品名:无虚线提花鞋面圆机,申报商品编码:8447110000,申报数量:1台,申报金额:62483.17美元;03项申报品名:自动缝纫机,申报商品编码:8452219000,申报数量:1台,申报金额:2276.78美元;04项申报品名:工业包缝机,申报商品编码:8452212000,申报数量:1台,申报金额:997.02美元;05项申报品名:工业熨烫机,申报商品编码:8451300000,申报数量:1台,申报金额:892.85美元;06项申报品名:热压机,申报商品编码:8451800003,申报数量:1台,申报金额:1383.92美元。经取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1-4项货物及第6项货物属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定义的旧机电,货值共计241126.25美元(折合人民币162.8万元)。经查,当事人未按旧机电报检且未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以及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检测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拾陆万贰仟捌佰元整(¥16280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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