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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巧克力未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5 22:37: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7次

    当事人2022年11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巧克力一批。原申报商品名称:巧克力,商品规格:白砂糖20%、乳清粉15%、代 可可脂(植物油)33%、乳粉18%、乳糖10%、食用葡萄糖4%,商品编码:1806900000,商品价 格:71280美元。经查验核实,实际商品名称:燕麦牛奶巧克力,商品规格:10%麦片、38%代 可可脂、10%植脂末、9%白砂糖、5%麦芽糊、21%乳清粉、5%食用葡萄糖、1.9%食用盐、 0.05%食品用香精,商品编码:1905900000。同时商品注册号(3500/15109)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审批号(3500/15131)不符。当事人未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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