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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氰乙酸乙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1 21:50: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3次

      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1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29票氰乙酸乙酯共249200千克,申报CIF总价614434美元。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氰乙酸乙酯,属于列明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与申报不符。经计核,当事人上述货物价值金额为人民币420911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查验记录单;(3)鉴定报告;(4)当事人情况说明;(5)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7.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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