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当事人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共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数字式喷墨印刷机-打印机台",申报税号为8443992990,申报数量为1个,申报总价为100000欧元。经现场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数字式喷墨印刷机的打印模组"1台,实际价格为150000欧元,属于进口货物品名、价格申报不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5314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42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