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当事人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锆中矿,申报数量为1910.661吨,总价为999340.67美元,成交方式为CIF。霞山海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该票错中矿在海运途中产生的THC、DOC等运杂费合计69155元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涉嫌申报不实违规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锆中矿运杂费申报不实造成的漏缴税款为11064.8元。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记账凭证、结算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20年11月26日,我关制发了湛霞关缉罚字〔2020〕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因案件重新审理,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事项有变更,湛霞关缉罚字〔2020〕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