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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鱼皮等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21:42: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6次

      当事人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08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鱼皮、鱼鳞等货物,未向海关如实申报上述货物在香港中转产生的海运杂费(THC、DOC等)共计206041元,导致漏缴税款共计48521.36元,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申报不实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海运杂费发票、海运杂费支付及记账凭证、当事人情况说明和相关海运杂费报表、相关代理报关公司和代理船运货运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4556.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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