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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喷头等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9 21:52: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3次

    2019年5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两票,其中一票报关单申报品名及数量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14个、保护帽6个、接口卡202个、消防站复显盘1个、光栅失重监控12台、喷头162个、管夹10个,经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14个、保护帽6个、接口卡10 个(2盒)、消防站复显盘1个、光栅失重监控12台、喷头74 个、压力表53个、软管94个、安全阀8个、转换接头276个、释放装置110套、二氧化碳灭火组件2个、限位开关12个;另一票报关单,申报商品名称及数量为压力表53个、软管94个、安全阀6套、转换接头276个、释放装置110套、二氧化碳灭火组件2个,经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喷头88个、管夹10个、接口卡200个、打印机25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约人民币76025.22元的违法后果。该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虽有发货港贴错运单标签及境外发货人错发货物的客观因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仍应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我关于2020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首关缉告字【20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于当日提交申辩、陈述意见,经我关复核后,决定维持原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0.1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6万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7.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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